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方荷花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石泉下西坑土名“中桥”工业区内自编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L。

法定代表人:梁伟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钻妍,广东楉泓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艾美特电器(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办黄峰岭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9。

法定代表人:史瑞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霏,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河,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桃源居购物广场,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前进二路世外桃源28栋裙楼负一层、一层、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E。

法定代表人:朱晓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粤腾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源路宝安互联网产业基地区7栋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D。

法定代表人:尹晨新。

审理经过

上诉人佛山市南方荷花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艾美特电器(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桃源居购物广场、深圳市粤腾徽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6民初200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艾美特电器(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已与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艾美特电器(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6民初2008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艾美特电器(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艾美特电器(深圳)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艾美特电器(深圳)有限公司负担,艾美特电器(深圳)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佛山市南方荷花电器有限公司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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