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徐金棵,男,****年**月**日出生, 汉族,住江苏省宝应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雷,上海明伦(无锡)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赵宏云,男,****年**月**日出生, 汉族,住南京市溧水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公司,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100MA4UL61A0R,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枫春 路中段邮电大楼北侧。 法定代表人:庄利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徐金棵与被执行人赵宏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785227元,执行费10252元)中,已执行到位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公司应承担的份额。现通过网上查询,被执行人赵宏云无银行存款及债券等。线下调查,被执行人离异多年,与母亲共同居住在一套拆迁安置房里;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秦启辉 审判员 卞卫明 审判员 芮 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