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谢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纳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谢敏(原告谢某某之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纳雍县。

被告:章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纳雍县。

被告:章某2,男,****年**月**日出生,穿青人,住贵州省纳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章黔,贵州勤维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章某3,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纳雍县。

被告:章某4,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纳雍县。

审理经过

原告谢某某与被告章某1、章某2、章某3、章某4健康权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原告于同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谢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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