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荣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执行人:郭玉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荣瑛与被执行人郭玉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新2324民初9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荣瑛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0344元(不含执行费),执行费655元(未交纳),执行到位标的额为4216.62元,未执行标的额46127.38元(不含执行费)。
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郭玉红在土地、房管、不动产、工商、证券系统等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郭玉红名下银行账户冻结。被执行人郭玉红现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荣瑛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郭玉红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现已将被执行人郭玉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作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院长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