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成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 被告:李国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成江与被告李国祥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原告李成江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成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成江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李成江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丁华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高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