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武安市德烨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冶陶镇固镇村。

法定代表人:孙金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亮,河北精剑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丁建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波,河北玉塔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武安市德烨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丁建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安市德烨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烨公司)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亮,被告丁建军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德烨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原告武安市德烨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与丁建军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20年8月到原告处参加培训,8月底原告因培训考核不合格,没有培养价值。经协商,被告离职。2020年2月,原告将合金项目承包给案外第三人,被告由第三人重新聘用并由第三人向其安排工作和发放工资,被告与原告已无任何关系,所以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被告辩称

丁建军辩称,一、武安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武劳人仲案[2021]56号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武安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查明:答辩人丁建军,男,****年**月**日出生,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主体资格;原告武安市德烨合金材料有限公司是于2018年5月17日依法登记成立的公司法人,符合《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主体资格。2020年8月答辩人到原告处参加工作,工种为合金炉操作工,原告未与丁建军签订劳动合同,丁建军的日常工作受原告股东苗海良管理和安排,原告通过农村信用社转账形式支付丁建军工资。二、武安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武劳人仲案[2021]56号仲裁裁决书,适用法律正确。武安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认为:原告辩称将合金炉施工项目发包给自然人胡强,代替胡强向丁建军发放工资,主张丁建军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委不予采信。原告未与丁建军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确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之规定,丁建军与原告之间具备确定劳动关系条件,故2020年8月5日起丁建军与原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由上所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已查明事实,请法院依法支持武安劳人仲案[2021]56号仲裁裁决书,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德烨公司对丁建军提交的银行流水及工资表提出异议,认为该证据不能显示我公司向丁建军发放工资,即使是,也是代胡强发放工资;该工资发放表无我公司公章,不能说明是我公司制作的工资表。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德烨公司并未提交相应证据推翻该组证据,故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丁建军于2020年8月5日到德烨合金公司参加工作,工种为合金炉操作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德烨公司没有为丁建军缴纳工伤保险和养老保险。丁建军的日常工作受德烨公司管理和安排,德烨公司通过农村信用社转账支付丁建军工资。丁建军2020年9月29日在工作中发生事故,后与德烨公司发生纠纷,丁建军向武安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事项:确认丁建军与德烨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武安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4月13日作出武劳人仲案[2021]5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2020年8月5日起丁建军与德烨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德烨公司对该仲裁裁决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德烨公司与丁建军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问题。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的规定,丁建军符合劳动者主体资格;德烨公司符合用人单位主体资格;丁建军的日常工作受德烨公司管理和安排,德烨公司向丁建军支付劳动报酬;丁建军所从事的合金炉操作工工作是德烨公司的业务组成范围。庭审中,德烨公司虽提出将合金炉施工项目发包给自然人胡强,德烨公司代替胡强向丁建军发放工资,但并未提交相关证据,故本院不予采信。综上,2020年8月5日起丁建军与德烨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参照劳社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0年8月5日起丁建军与武安市德烨合金材料有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武安市德烨合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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