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夏立,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红才,河南银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河南星链逸臣母婴用品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88号14号楼13层13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MA45DTMGXT。 法定代表人:韩树龙。
审理经过
原告夏立诉被告河南星链逸臣母婴用品连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红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南星链逸臣母婴用品连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夏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9000元;2.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1月,原告经朋友介绍到被告处上班,2020年11月辞职,期间担任营养师。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工作职责,但被告未按照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工作期间尚欠工资90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工资,被告一直未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
被告辩称
被告河南星链逸臣母婴用品连锁有限公司缺席未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提交离职申请单,显示公司名称为河南星链逸臣母婴用品连锁有限公司,所在部门为市场运营部-营养品事业部-豫南大区,最后工作日2020年11月30日,离职原因:家庭原因,离职原因备注:“因家庭原因,不能再出差上班(孩子没人接送)希望领导给予批准!也希望领导理解能把我的费用给结清!费用必定也是因工作出差自己垫付的!更何况有半年之久了!望领导给予批准!”。该申请单显示已通过。 原告提交其与郑翠霞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其于1月16日上午11:39发送“霞姐我算的是11996,你算算对不对?”原告后发送图片一张,并发送“这是我报货的明细!零头996!我报的多了4毛,我要的货996.4,你算算我发的对不对?对的话就给我发货吧!地址还有吗?”,郑翠霞发送“地址姐没有了,按你说的先发吧”。 原告提交银行流水,显示被告于2020年1月16日向原告转账4041.55元,备注为“工资”;被告于2020年2月18日向原告转账2500元,备注为“工资”;被告于2020年3月17日向原告转账4921.79元,备注为“工资”;被告于2020年4月1日向原告转账1331元,备注为“支付费用”;被告于2020年4月1日向原告转账1737元,备注为“支付费用”;被告于2020年4月15日向原告转账4603.9元,备注为“工资”;被告于2020年5月15日向原告转账3090元,备注为“工资”;被告于2020年5月28日向原告转账1930元、1941,备注均为“差旅费”;被告于2020年6月15日向原告转账835元,备注为“工资”;被告于2020年6月16日向原告转账6100元,备注为“工资”;被告于2020年7月27日向原告转账4483.47元,备注为“工资”;郑翠霞于2020年9月5日向原告转账1000元;郑翠霞于2020年9月17日向原告转账3000元,备注为“工资”;郑翠霞于2020年12月26日向原告转账1000元;郑翠霞于2020年12月28日向原告转账1000元。 原告提交转账明细,显示郑翠霞于2021年2月10日向原告转账2000元。庭审中,原告陈述该2000元系支付的出差费用。 庭审中,原告陈述“郑翠霞系韩树龙的妻子,在被告处担任财务总监。原告诉请的9000元系工资,每月工资4000元,2020年9月份请假9天,2020年10月份请假7天,2020年11月份满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的当庭陈述及所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离职申请书、银行流水、转账凭证,原告系在被告处工作,被告尚欠原告工资9000元,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工资9000元,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根据现有的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且需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河南星链逸臣母婴用品连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夏立工资9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河南星链逸臣母婴用品连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吴俊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买思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