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X,男,临县人,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被告:李X,女,临县人,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审理经过

原告高X与被告李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后。原告高X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X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高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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