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华晨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鲅鱼圈区滨海杰04-37-东4#门市,统一社会代码:912108045807409521。
被执行人:大连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中长街中长村(丘号38-77-5),统一社会代码:912102136960302159。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华晨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的申请执行标的为828400元及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6010元,执行费1068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无大额银行存款,无房屋、无车辆、公积金、证券、保险理财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大连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此案现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