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苗兴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勃(苗兴元配偶),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执行人:王耀晖,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执行人:王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执行人:哈尔滨天通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永源镇永源大街1号。
审理经过
苗兴元与王耀晖、哈尔滨天通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黑0103民初59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耀晖、哈尔滨天通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苗兴元申请强制执行,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由本院执行,本院终结执行后苗兴元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执行标的金额16,65,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893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王耀晖、王军、哈尔滨天通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王耀晖、哈尔滨天通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未实际履行。
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调查方式查询了被执行人王耀晖、哈尔滨天通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不动产、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和住房公积金等财产信息,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王耀晖名下车辆档案,车辆已下落不明未能扣押,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哈尔滨天通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名下15处房产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存款进行了限额冻结。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王耀晖、王军、哈尔滨天通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王耀晖、王军、哈尔滨天通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耀晖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未提供相关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王耀晖、王军、哈尔滨天通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