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某,女,汉族。 被告:白银丰驰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平川分公司。住所地:白银市平川区化工路瑞嘉新城12幢1层1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雒某,男,汉族,住白银市。
审理经过
原告赵某诉被告白银丰驰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平川分公司(以下简称:丰驰快递)、雒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2日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变更为:1.判令被告雒某返还风险抵押金3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21日原告丈夫段某代原告与被告丰驰快递签订了承包经营书,协议有效期为2年。双方明确约定:交付风险抵押金30000元。合同终止时,甲方丰驰快递扣除乙方段斌程所欠费用,剩余金额应全额退还乙方。现双方虽已续签合同,但因被告雒某调任白银中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前次的风险抵押金未退还,现被告丰驰快递又要求原告再交付30000元的风险抵押金,原告请求被告雒某返还2017年3月已交付的30000元风险抵押金,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向本院提交《白银丰驰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中通快递)平川分公司承包经营协议书》一份,欲证明交纳20000元加盟金及30000元的风险抵押金的事实,现其要求退还风险抵押金。经本院审查,该份协议的甲方为“白银丰驰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中通快递)平川分公司”负责人:张某,乙方为“白银丰驰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中通快递)宝积路营业部”负责人:段某。赵某并非案涉协议的当事人,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其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赵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退还赵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舒朝芳
裁判日期
二O二一年七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胡玉莲 书记员 马天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