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反诉原告(被告):方晶,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旅顺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滨(方晶丈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旅顺经济开发区。 反诉被告(原告):大连鑫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花园口经济区迎春街6-2号楼413室29-1号。 法定代表人:崔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善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大连市旅顺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致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审理经过
原告(反诉被告)大连鑫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方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2021年5月26日,反诉原告方晶对反诉被告大连鑫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反诉。反诉原告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对反诉被告的起诉系反诉原告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反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反诉原告方晶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反诉原告方晶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岳 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苗雪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