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常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城南办事处青阳阁社区朗州路137号。 法定代表人:万助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仕文,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朱武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武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9月22日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中的15255.99元划拨到一案一账户中,并将其中的14036.16元作为执行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将1219.83元作为执行费上缴国库。因双方正在对剩余未履行部分协商还款中,申请执行人常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湘07执3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志垠 审 判 员 徐曼君 审 判 员 王进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 鹏 书 记 员 蔡 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