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功鲁,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效宇,山东齐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梦寒,山东齐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甄广秀,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章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聪,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王功鲁与被告甄广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

原告诉称

王功鲁诉称:一、依法判决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式:2014年11月27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以本金20000.00元为基数,以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为计算标准;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以本金20000.00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计算标准);二、依法判决被告二与被告一向原告承担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共同还款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原告于2014年11月26日向被告支付借款本金20000元,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被告二与被告一系夫妻,应对上述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后原告多次催促二被告清偿借款,二被告迟迟不履行。现原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甄广秀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请求贵院依法将申请人甄广秀与王功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1)鲁0103民初2598号)移送有管辖权的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申请人甄广秀与王功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由贵院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本案纠纷所涉借款合同等均为原告提供的虚假证据,被告更无欠原告款项的事实,原告向自己住所地人民法梡起诉无法律依据,申请人作为本案的被告,其住所地为济南市章丘区,据此本案应当由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管辖。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审理,请予准许。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由于当事人对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王功鲁作为主张给付货币争议的接收货币方,其所在地济南市市中区为合同履行地,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被告甄广秀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甄广秀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甄广秀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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