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金东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 被告:高志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
审理经过
金东健与高志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金东健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金东健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按减半收取),由原告金东健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 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丁 聪 书 记 员 武文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