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云奇,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

被执行人:王国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赤坎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刘云奇与被执行人王国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的(2020)粤0803民初26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作出(2021)粤0803执361号执行裁定书,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王国金名下的位于湛江市××××号车房[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湛江字第××号]。

本院于2021年6月3日作出(2021)粤0803执36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提取被执行人王国金的工资收入共47605元(从2021年6月起每月提取3000元直至付清47605元为止)至本院指定账户偿还债务。

经向湛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车辆管理部门、银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裁定每月从被执行人王国金的工资账户中提取3000元以偿还债务,本案短期内未能执行完毕,且被执行人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何涛审判员黎明

审判员 唐     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林  冲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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