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丹佑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邯郸路XXX号XXX号楼XXX室。 法定代表人:赵玉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冲,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谭然,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西安美康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南二环西段222号九座花园2711室。 法定代表人:裴卫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亚川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四平路XXX号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孟雪,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丹佑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为与被告西安美康进出口有限公司、被告上海亚川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待其补齐证据材料后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1年7月27日,原告以案件当事人和法律关系均相同为由申请将本案合并至(2021)沪72民初1010号案共同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2021)沪72民初1010号案件当事人相同,案件基础事实相似,法律关系性质相同,案件合并审理不仅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有利于查清事实、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同时亦尊重当事人对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故本案可与该案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并入本院(2021)沪72民初1010号案件审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姗姗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顾双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