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成浩、孙晋科:
成浩、孙晋科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1625刑初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一、立即履行(2021)豫1625刑初5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郸城支行
账户名称:郸城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款专用户
账号:62×××14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