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葛峻,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审理经过

(2018)川0191民初1081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葛峻承担案件受理费26466元,因该案案件受理费由申请人赵云预交,执行案件为(2020)川0191执3212号。因被执行人葛峻无财产可供执行,现该案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赵云向本院申请退还其预交但不应当承担的诉讼费26466元,并已在(2020)川0191执3212号执行案件中撤回对葛峻关于该笔诉讼费的执行。现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对该笔诉讼费26466元予以申请执行。

执行中,本院查封了将被执行人葛峻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路××号××号××栋××楼××号【权:武国用(2012)字第2××0号监证3×8】、成都市武侯区×号【权:武国用(2011)字第2××5号监证4×9】的房产;以及被执行人葛峻所有的“X5”牌车辆一辆(车牌号码:川AX××××)、“贵士”牌车辆一辆(车牌号码:川AZ××××)。以上财产均为轮候查封,本案暂无处置权。本单元已向房屋首封单元去参与分配函;已向(2020)川0191执953号案件参与分配其案款。此外,本院通过网络执行系统查控、传统查控均未能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实质条件。经合议庭研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对(2018)川0191民初10817号《民事判决书》关于诉讼费26466元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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