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镇海驰宇机电五金厂(普通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747399347Q,住所地镇海蟹浦镇广源工业区(十七房村)。 主要负责人:董志于,公民身份号XXX,该厂执行事务合伙人。 被执行人:山东十方机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052389863X,住所地滕州经济开发区益康大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闵庆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镇海驰宇机电五金厂(普通合伙)与被执行人山东十方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211民初354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镇海驰宇机电五金厂(普通合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山东十方机电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镇海驰宇机电五金厂(普通合伙)货款本金92169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52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2月8日向被执行人山东十方机电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山东十方机电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山东十方机电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山东十方机电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公积金和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有价证券、保险和公积金等财产。被执行人山东十方机电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的车辆,本院已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部分有少量余额,已被本院依法冻结,现已划拨66461.05元,扣除执行费1298元、案件受理费1052元,缴纳罚款1000元,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镇海驰宇机电五金厂(普通合伙)受偿63111.05元。截至2021年8月3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65461.05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山东十方机电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山东十方机电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山东十方机电有限公司作出司法拘留15天并处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山东十方机电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镇海驰宇机电五金厂(普通合伙)。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山东十方机电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浙0211执29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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