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祥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
被执行人胡桂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
被执行人蔡成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刘祥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赣0983民初256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恢复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其他协助单位对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车辆、公积金、股票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截止2021年7月28日,被执行人尚有31931元及利息未履行。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