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7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711104631R。 负责人:蔡卫兵,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坚,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大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别桥镇兴城西路168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064551952D。 法定代表人:赵华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大为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溧阳市人民法院(2020)苏0481民初31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江苏大为建设有限公司已向上诉人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付清欠款本金6000元,故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在案件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被上诉人江苏大为建设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溧阳市人民法院(2020)苏0481民初314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 星 审判员 尤建林 审判员 沈超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方 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