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庞水金,绰号“阿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浮市云城区,住云浮市云城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25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浮市第一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李彩燕,广东安冠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庞敏捷,绰号“庞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浮市云城区,住云浮市云城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19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浮市第一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邓彩云,广东安冠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云区检刑诉(2019)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庞水金、庞敏捷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裴文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庞水金及其指定辩护人李彩燕、被告人庞敏捷及其指定辩护人邓彩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2月9日至16日,被告人庞水金、庞敏捷两兄弟在其二人位于云浮市云城区住宅的三楼一杂物房内,提供场所及桌凳、扑克等赌博工具,以“三公大吃小”的形式聚集吴某、黄某、邓某等10多人参与赌博,并从中抽水非法获利共计约3万多元。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庞水金、庞敏捷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庞水金当庭认罪,表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 被告人庞敏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

答辩情况

被告人庞水金的指定辩护人李彩燕的辩护意见如下:对公诉机关指控庞水金开设赌场罪的定性没有异议,仅对被告人的量刑提出以下几点意见:一、在事实方面,本案被告人庞水金犯罪情节轻微,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庞水金参与开设赌场时间前后只有7天左右,开设的时间短。二、被告人庞水金是初犯、偶犯,且一贯表现良好,遵纪守法,没有任何犯罪记录甚至违法记录,社会危险性小。三、被告人庞水金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综上,建议在量刑上对被告人庞水金予以减轻处罚,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庞敏捷的指定辩护人邓彩云的辩护意见如下:对被告人庞敏捷犯开设赌场罪不持异议,但就量刑部分应当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具体如下:一、被告人庞敏捷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1.被告人庞敏捷主观上没有特意积极组织人员参与赌博。本案的发生,是由于春节期同朋友聚集一起临时起意而为,具有一定偶然性,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少。2.从参赌人员及人数来看,每次赌博都基本上固定是那些人,人数为10人左右,且全是成年人,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少。3.从违法所得和现场赌资分析,每晚现场合计就得2万至3万的资金在流动,现场赌资数额不大;抽水获利3万多,是包括了即时给回参赌人员利是以及买水、买烟给参赌人员、一起吃宵夜、一起去酒吧玩等而支出的费用,这部分费用合计约1万元是由参赌人员共同使用了的,不应计入被告人的获利数额。减除该部分支出的费用,两被告分别获利金额是1万左右,数额不大。4.从开设赌场时间来看,参赌人员是自2019年2月9日晚开始赌博,赌博时间不长。二、被告人庞敏捷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三、被告人庞敏捷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不大。综上,建议对庞敏捷做出从轻处罚,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9日至16日,被告人庞水金、庞敏捷两兄弟在其二人位于云浮市云城区住宅的三楼一杂物房内,提供场所及桌凳、扑克等赌博工具,以“三公大吃小”的形式聚集吴某、黄某、邓某等10多人参与赌博,并从中抽水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3万元。 另查明,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庞水金时从其处扣押了作案工具苹果牌手机2台(号码分别为188××××****、137××××****);抓获被告人庞敏捷时,从其处扣押了作案工具苹果牌手机1台(号码为151××××****)。 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庞水金、庞敏捷的供述。2.证人吴某、邓某、梁某、包某源、陈某达、叶某、甘某、简某、庞某、黄某、聂某、林某、赵某、谭某、李某的证言。3.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上网追逃人员登记表、上网追逃人员撤销/删除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手机视频指认图片、微信截图指认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手机通话清单。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指认照片、辨认笔录。5.提取笔录、光碟。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水金、庞敏捷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庞水金、庞敏捷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庞水金、庞敏捷开设赌场罪名成立。在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庞水金、庞敏捷作用相当,不必区分主从犯。被告人庞敏捷的指定辩护人在辩护意见中提出获利金额要扣除给回参赌人员的利是以及买水、买烟给参赌人员、一起吃宵夜、一起去酒吧玩等支出的费用,关于指定辩护人所提出的这些支出费用,均属于非法获利的事后处分行为,不影响其非法获利金额的认定,故指定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庞敏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庞水金能够当庭认罪,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庞敏捷的指定辩护人提出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庞水金、庞敏捷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庞水金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缴纳完毕。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25日起至2019年12月24日止)。 二、被告人庞敏捷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缴纳完毕。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19日起至2019年11月18日止)。 三、扣押的被告人庞水金的苹果牌手机2台以及被告人庞敏捷的苹果牌手机1台,是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四、对于被告人庞敏捷、庞水金开设赌场的非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陈华彬 人民陪审员  姚肖珍 人民陪审员  练锦英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廖伙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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