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新疆神威起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工业园区金坪路23号。
法定代表人:刘脉准,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玲,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新疆天山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安居南路802号鸿瑞豪庭3栋6层。
法定代表人:姜少波,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新疆天山建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水泥厂街222号。
法定代表人:李秀科,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新疆神威起重机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天山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天山建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原告新疆神威起重机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疆神威起重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原诉讼标的为1377400元,减半收取计8598.3元(原告已预交),后原告新疆神威起重机有限公司变更诉讼标的为10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现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疆神威起重机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剩余8573.3元,由本院退回原告新疆神威起重机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