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 吴邦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

被执行人:韩丽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审理经过

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京仲裁字第1307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吴邦南据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韩丽明名下银行存款549 086.72元,其中缴纳执行费7813.18元,发还申请执行人541 273.54元。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情况、房屋所有权情况、车辆登记情况和工商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不动产及机动车登记信息、对外投资。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京仲裁字第1307号仲裁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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