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鑫,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柏俊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审理经过

原告黄博诉被告柏俊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柏俊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黄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柏俊宇偿还借款本金12万及利息(自借款之日2018年9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利息,暂估为2万);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 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13日,柏俊宇向黄博借款15万元,黄博于当日向柏俊宇转款15万元。2020年9月10日,柏俊宇向黄博出具还款承诺:尚欠黄博12万元借款本金,承诺于2020年12月31日之前还清,不需要支付利息。如届时不能还清,认可偿还自借款之日年化6%的利息。还款期限届满后,借款人拒不归还借款,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其偿还本金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柏俊宇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13日,被告柏俊宇向原告黄博150,000元。借款发生后,被告向原告还款30,000元。2020年9月10日,柏俊宇针对未还借款向黄博出具还款承诺,内容为:“尚欠黄博12万元借款本金,承诺于2020年12月31日之前还清,不需要支付利息。如届时不能还清,认可偿还自借款之日年化6%的利息,黄博起诉的诉讼费、律师费由我承担”。承诺还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予偿还。此次诉讼,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15,0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转款凭证、还款承诺微信聊天记录、委托代理合同、律师代理费发票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柏俊宇向原告黄博借款,双方形成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柏俊宇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20,000元并支付利息的诉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利息自2018年9月1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时止。原告主张律师代理费15,000元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柏俊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应自行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柏俊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黄博借款本金12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2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时止); 二、被告柏俊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黄博支付律师代理费15,0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柏俊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郑洪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韩志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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