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童丽雕,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
被申请人:中土华夏(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第三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昌路路北中华路路西大羽公司办公楼4楼409-410号。
负责人:汤立志。
审理经过
申请人童丽雕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土华夏(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第三分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万元予以冻结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童丽雕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足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本案的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童丽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将被申请人中土华夏(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第三分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万元予以冻结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童丽雕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