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向某,男,土家族,****年**月**日出生,湖南省龙山县人,住龙山县。

被告:龙山县波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山县华塘街道华塘居委会岳麓大道融城金第104—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30MA4LNG6C9B。

法定代表人:彭劲松,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陈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龙山县人,住龙山县。

被告:向某,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龙山县人,住龙山县。

被告:向某一,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龙山县人,住龙山县。

被告:向某二,女,****年**月**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龙山县人,住龙山县。

被告:陈某一,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南省龙山县人,住龙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向某与被告龙山县波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彭劲松、陈某某、向某、向某一、陈某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原告向某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彭劲松、陈某某、向某、向某一、陈某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向某撤回对被告彭劲松、陈某某、向某、向某一、陈某一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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