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王某,****年**月**日出生,汉族,儿童,住辽宁省。
申请执行人:吕桂芬,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号。
被执行人:陈婷,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号。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吕桂芬与陈婷不当得利一案中,异议王某依对本院执行本院(2020)辽0782执162号执行裁定: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陈婷应领取的执行款12.2万元,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异议王某依称王某依与其父亲王利军确认亲子关系纠纷一案,北镇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辽0782民初4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利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王某依2017年12月至2019年6月的抚养费12464元,被告王利军自2019年7月起于每月15日前给付原告当月子女抚养费650元。该判决生效后,王利军未履行生效判决,异议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执行款的所有人应系异议人,不是陈婷,因此,北镇法院以(2020)辽0782执162号执行裁定扣留并提取该款,系执行错误。故请求不得扣留并提取王利军给付异议人的抚养费。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查明王某依与王利军确认亲子关系纠纷一案,北镇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辽0782民初446号民事判决:一、确认原王某依与被告王利军存在亲子关系;二、被告王利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王某依2017年12月至2019年6月的抚养费12464元;三、被告王利军自2019年7月起于每月15日前给付原告当月子女抚养费650元。该判决生效后,王利军未履行给付义务,异议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吕桂芬与陈婷不当得利一案,本院作出(2019)辽0782民初1193号民事判决:一、被告陈婷获赠车辆款94000元,微信转账款24252元的行为无效;被告陈婷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给原告吕桂芬获赠的车辆款94000元,微信转账款24252元,共计118252元。该判决生效后,陈婷没有履行返还义务,吕桂芬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吕桂芬与陈婷不当得利一案中,于2021年4月20日作出(2020)辽0782执162号执行裁定: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陈婷应领取的执行款12.2万元。该裁定扣留并提取的款项即为异议人申请执行的王利军应付抚养费。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2020)辽0782执162号执行裁定所扣留并提取的款项的申请执行人系异议人,而不是陈婷,故异议人应系该款的所有人。虽然陈婷系异议人的法定监护人,但其只对异议人负有监护职责,对异议人的财产,并不享有所有权。故本院裁定扣留并提取此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属执行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综上所述,异议人的异议理由成立,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撤销本院(2020)辽0782执162号执行裁定对王利军给付异议人抚养费的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