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董照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岳华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嘉兴市洋帆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中环广场1幢b-403室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MA2B8EN41Q。

法定代表人:张天龙。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董照明与被执行人岳华灿、嘉兴市洋帆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402民初8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董照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一、被执行人岳华灿支付申请执行人董照明12600元;二、被执行人嘉兴市洋帆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董照明9206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2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嘉兴市洋帆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岳华灿主动履行完毕案涉债务。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嘉兴市洋帆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嘉兴市洋帆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嘉兴市洋帆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注册地现已停止经营;其名下虽有银行账户,但账户余额数量极少,不具有执行价值,本院已对其账户依法采取冻结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21年2月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嘉兴市洋帆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2020年3月2日,本院作出失信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嘉兴市洋帆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2021年5月21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不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未提供具体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本院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虽被执行人不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未能提供具体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2021)浙0402执66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余锦明

人民陪审员章建强

人民陪审员郜玉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朱益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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