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爱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被告:熊校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爱梅与被告熊校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王爱梅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王爱梅撤诉。

案件受理费645元减半收取322.5元,由原告王爱梅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汪 婷

人民陪审员  魏丽丽

人民陪审员  何成洲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檀小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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