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马钧,男,回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XXX,住西宁市城东区。
被执行人:吕长寿,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XXX,住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马钧与被执行人吕长寿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20)青0102民初37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吕长寿给付申请人租金133000元、资金占用费900元,共计142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申请人马钧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吕长寿名下的房产、银行存款、证券、车辆、股权等财产信息,除有一套位于互助县威远镇西大街26号14栋3单元4层342室房屋已做轮候查封,一辆车号为×××现代胜达已做查封冻结外,均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吕长寿尚欠申请人142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将查明的位于互助县威远镇西大街26号一套商品房已做轮候查封冻结和一辆车号为×××现代胜达小轿车已做冻结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吕长寿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申请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对上述调查结果申请人表示认可,并表示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本院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