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常**,女,19**年*月**日生,汉族,山西省临县***人,身份证号:142326**。 被执行人:高**,男,19**年*月**日生,汉族,山西省临县**人,身份证号:142326**。
审理经过
本院在常**与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临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0日作出的(2020)晋1124民初8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被执行人高**偿还申请人常**借款**元,并支付申请人常**从2016年4月1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但被执行人高**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高**银行存款人民币**元及执行费**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隐匿、毁损、租赁、典当、赠与与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秦小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侯琴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