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叙言,男,****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
被告:陈叙坤,男,****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
第三人:任振林,男,****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
审理经过
原告陈叙言与被告陈叙坤、第三人任振林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陈叙言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叙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叙言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陈叙言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