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忠县分公司,营业场所重庆市忠县。 负责人:于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兰,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石翔,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忠县分公司诉被告石翔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忠县分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忠县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忠县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忠县分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啟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