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东天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河口分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
主要负责人:罗维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玉春,女,山东天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河口分公司职工。
被告:宋芳凤,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东营市河口区。
审理经过
原告山东天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河口分公司与被告宋芳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天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河口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玉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芳凤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自2015年8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物业管理服务费6847元及滞纳金(滞纳金计算方式:以6847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巿场报价利率计算);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东营河口区盛世豪庭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被告是该小区业主,居住在该小区3-1-301,该房建筑面积为155.01平方米。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7月12日签署《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一份,约定:该住宅物业服务管理费每月每平方米0.68元,按半年预交费,每年2月10日前、8月10日向原告交纳次年物业管理服务费;逾期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每天按应交物业服务费的3‰交纳滞纳金。被告未交纳自2015年8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物业管理服务费,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交均以各种理由予以拒绝。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起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未到庭,亦未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小区名称、位置:盛世豪庭小区,位于东营市河口区。
二、业主房产位置、面积:3号楼1单元301室,面积155.01平方米。
三、物业服务的阶段是前期物业服务阶段。
四、原告(物业公司)与被告宋芳凤签订物业服务协议情况:原告与被告宋芳凤于2013年7月12日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物业费标准0.68元/平方米,缴纳方式每年2月10日前、8月10日前交纳次年物业管理费,按半年预交费。
五、被告拖欠原告2015年8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总计6847元至今尚未缴纳。
六、原告主张违约金(滞纳金)计算方法以欠付物业费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巿场报价利率计算。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涉案物业合同合法有效,对原、被告双方均有约束力。被告宋芳凤作为该小区的业主,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物业费,现宋芳凤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物业费,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被告宋芳凤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九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宋芳凤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山东天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河口分公司物业费6847元及滞纳金(滞纳金以6847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宋芳凤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