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国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 被告:刘建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
审理经过
刘国亮与刘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刘国亮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刘国亮撤诉。 案件受理费196元、保全费256元,共计452元,由原告刘国亮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杨龙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陈亚楠 书 记 员 刘晓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