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前进西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049760793。

被执行人:张凤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审理经过

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凤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皖1221民初36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张凤宣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向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044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张凤宣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的法律文书,督促其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张凤宣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

本院查明

经查明,被执行人张凤宣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769.01元可供执行;暂无不动产、公积金、保险、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车辆可供执行。我院已依法扣划张凤宣银行存款人民币2769.01元。

本院于2021年7月25日对被执行人张凤宣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截止2021年7月26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2562.01元。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综上,被执行人张凤宣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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