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薄智强
被告:辽宁省健康产业集团铁煤总医院,住所地:调兵山市兀术街街道振兴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刘磊,该院院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强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省健康产业集团铁煤总医院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原告辽宁强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辽宁强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25元(原告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辽宁强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