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春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执行人:施利,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陈春龙与施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1202民初9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执行,于2020年11月23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财产举证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经查,被执行人房产正在处置中,因期限较长,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电话约谈申请人,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谭宏伟 审判员 史向前 审判员 刘晨晖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