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延边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龙井市。
法定代表人:卜玉峰,总经理。
被告:朱某,男,****年**月**日出生,朝鲜族,住龙井市。
审理经过
原告延边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某之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原告延边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延边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延边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予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