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天文街道广福大道18号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11500108009295626K。 法定代表人:王子伟。 被执行人:周耕玉,男,汉族,1965年4月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耕玉诉讼费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周耕玉履行(2020)渝0108民初580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支付诉讼费6364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控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无车辆,银行存款过于畸小。其余本案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廖 全 胜 审 判 员      王 华 恒 审 判 员      苏 永 红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邓欣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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