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石建梁,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山西省侯马市晋都西路华翔书苑A区
被执行人:天镇县菊城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天镇县米薪关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石建梁与被执行人天镇县菊城矿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将被执行人天镇县米薪关镇油房夭村东南天镇县菊城矿业有限公司所有机器设备及厂房以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石建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