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姜洪福
被执行人:王宏达
被执行人:康壮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姜洪福与王宏达、康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民终12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宏达、康壮给付申请执行人姜洪福293607.39元本金及利息。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1、于2021年7月19日经全国“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及向当地有关房屋和不动产登记部门调查。目前,被执行人王宏达、康壮银行存款、证券、房屋、不动产、车辆等财产。
2、于2021年7月19日将被执行人王宏达、康壮限制高消费。
3、于2021年7月29日将被执行人王宏达、康壮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将被执行人康壮名下存款合计2404.55元予以扣划。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审判人员 审判长 孙永德
审判员 李世超
审判员 梁 湖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姜春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