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余某,男,汉族,住兰州市。
被告:甘肃美艺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现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兰路301号13楼1302室。
法定代表人:李某,系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原告余某与被告甘肃美艺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临夏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受理。
原告诉称 原告余某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甘肃美艺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余某支付工程款240000元,并自2019年6月1日起以年利率6%承担逾期付款利息至工程款付清为止;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诉讼保险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25日,被告甘肃美艺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余某签订《外墙保温合同》,约定被告甘肃美艺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将其承包的临夏州金苹果酒店外立面装饰工程外墙保温一体板及打胶等工程分包给原告余某,面积以实际施工计算。同时对每平米造价、合同价款等均进行了约定。原告余某依约组织工人进场施工,施工结束后被告甘肃美艺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工程款,直至2018年11月9目,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240000元,被告承诺于2019年5月前支付完毕,但时至今日仍未付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临夏市人民法院认为,本案虽然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但该工程2017年已施工完毕,并已结算,仅涉及工程款这一债权债务问题,且原被告双方均在兰州市城关区,应由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审理。于2019年10月18日裁定:本案移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处理。
2020年12月20日,兰州市城关区人民以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合同内容是临夏州金苹果酒店进行外立面装饰施工,应适用法律有关不动产纠纷的管辖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施工地点在临夏市××路,本案依法不属于该院管辖为由,通过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余某起诉的事实与理由,本案是因履行建设工程合同产生的争议,双方争议的基础法律关系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范畴,仍应依照争议的基础法律关系确定案件的管辖。所涉建设工程合同内容是临夏州金苹果酒店进行外立面装饰施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11)第100条,将装饰装修合同列为建设工程合同项下的案由,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范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应适用法律有关不动产纠纷的管辖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施工地点在临夏市××路,故临夏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临夏市人民法院以工程2017年已施工完毕并已结算,仅涉及工程款的债权债务问题,将本案移送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确有不当,应予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由临夏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做出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魏淑梅
审判员 王 静
审判员 高 华
裁判日期 二O二一年五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明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