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景旭,女,****年**月**日出生,满族,住开原市。 被告:刘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董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开原市。
审理经过
原告景旭与被告刘芳、董磊肖像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景旭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景旭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景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景旭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刘世宾 审 判 员 高 琳 人民陪审员 王俊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富筱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