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漠河县X。 被告:大兴安岭阿木尔林业局,住所地黑龙江省漠河县X。 法定代表人:鲁智勇,阿木尔林业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某,女,阿木尔林业局人社科X。

审理经过

原告李兴与被告大兴安岭阿木尔林业局(以下简称林业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兴、被告林业局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要求被告支付给原告2014年11月至2017年3月期间共29个月的工资(每月2200.00元),共计:6380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是被告的职工,被告在上述期间没给原告安排工作,没给工资,也没给生活费。原告为此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请求。请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支持原告的合理诉求。 被告林业局辩,原告与林业局在2008年12月31日签订了《混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2009年以后,林业局每年与原告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分别安排原告在季节性作业的林业局贮木场和林业局森林调查设计队(以下简称设计队)工作。2014年夏季,设计队按劳动合同给原告安排了测量工作,11月以后没有作业任务的职工放假,原告没有在岗工作。2015年以后,设计队认为原告不能适用新的操作规程,无法从事生产设计工作,没再给原告安排工作任务。原告同意服从安排,由林业局给其缴纳养老金,设计队帮助其办理低保(后因不符合条件,未办理成功),原告自行外出打工。2017年4月,经原告要求,林业局将其调入绿林林场工作。原告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林业局支付给其没有付出劳动期间的全部工资,被仲裁裁决驳回了全部请求。现原告起诉到法院,还是要求林业局支付其不在岗期间的工资,不符合《劳动法》按劳取酬的规定。因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原告提供:1.设计队关于原告无工资的证明2份2页复印件;2.仲裁裁决书1份2页复印件;仲裁委员会庭审笔录1份9页复印件。被告提供:原告与林业局签订的《混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1份5页复印件)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被告提供的原告与被告签订的2007年—2009年劳动合同1份4页复印件;2.被告提供的原告与被告签订的2010年至2016年劳动合同7份34页复印件,因原告否认是其本人签名,不认可合同的效力,被告表示存在劳资员代签情况,不符合合同成立要件,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李兴原为被告林业局在岗职工,2008年12月3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混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自2010年至2016年,被告与原告每年一签期限为一年或半年的劳动合同,被告为原告缴纳养老金。原告李兴在2014年11月至2017年3月,累计29个��没有参加劳动,自行外出打工,被告没有支付给原告这29个月的工资。原告经信访答复后,于2017年7月12日向大兴安岭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29个月的工资63800.00元,2017年8月28日,大兴安岭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下发大暑劳人仲字【2017】第20号仲裁裁决书(终局裁决),以申请人没有为被申请人付出劳动而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工资没有法律依据为由,驳回申请人全部申请请求。原告李兴在法定期限内诉至本院,该仲裁裁决未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混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后,没有与被告签订明确劳动内容和期限的书面劳动合同,原告在没有为被告付出劳动的前提下,主张由被告支付全额工资的诉请,违背《劳动法》关于“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同��同酬”的规定,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兴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兴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包立军 审 判 员  宋 丽 人民陪审员  赵振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刘建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