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于某。
原告:宋某。
二原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某。
被告:崔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某。
被告:威海良宁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庐山路50-1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于某、宋某与被告张某、崔某、威海良宁门窗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原告未按规定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