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苏州巨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春旺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7MA1P3FTY1W。
法定代表人:王晓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伟,该公司职员。
被告:闻海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审理经过 原告苏州巨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闻海涛不当得利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原告苏州巨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巨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苏州巨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巨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葛 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佳林
书 记 员 王胜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