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金晓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户籍地浙江省温岭市,现在七台河监狱一监区服刑。
被告:段志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司机,住浙江省瑞安市大名县。
被告:邯郸市肥乡区通畅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辛安镇镇西南庄村南309国道路北(小区楼下东侧)。
法定代表人:张新平,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路108号万融大厦第一层106-4号房屋和第四层③轴以东房屋。
负责人:薄世亮。
审理经过
原告金晓海与被告段志磊、被告邯郸市肥乡区通畅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金晓海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金晓海以其正在监狱服刑,受疫情影响无法进行鉴定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金晓海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金晓海负担。